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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财产继承的处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12-24 10:34:04

信托资金或者受益权发生继承可参照下述办法进行处理:

     第一条  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及继承权,应向县、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信托投资公司凭此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条  继承人申请继承信托财产须提供以下材料至信托投资公司:
     1、遗嘱、遗赠协议书及其公证书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证明力的法院法律文书;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3、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信托投资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三条  法定继承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之间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继承份额的规定执行,信托投资公司无权干涉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办理继承手续时:
     1、继承人全部至信托投资公司,现场办理支付手续;
     2、提供经过公证的遗产分割协议。
   
  第四条  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信托投资公司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支付手续。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支付手续,信托投资公司不对继承人所提供的任何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办理支付前,继承人须作出书面承诺;办理支付手续后,因继承产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继承人承担责任,与信托投资公司无关。
   
  第五条  在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支付手续的过程中,如另有继承人告知法院正在审理与本信托财产有关的遗产继承纠纷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中止办理支付手续,至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生效后根据该法律文书办理。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死亡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信托投资公司代为保管,但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外国人、定居国外的华侨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如其确实已死亡,其国内的合法继承人凭原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死亡证明,向当地县、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信托投资公司凭此办理支付手续。其在国外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定居我国的外国人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其死亡后信托财产继承与我国公民作为继承人时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当事人国籍所在国家与我国订有相关双边协议的外国人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继承人长期在国外定居的,申请继承信托财产时应提供:
     1、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死亡证明;
     2、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可的亲属证明材料;
     3、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
    
   信托投资公司凭以上材料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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