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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本管理为信托公司转型提供新契机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时间:2010-10-9 11:16:37
2010年9月,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办法》强调了信托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并且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以及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其主要目的是保证信托公司净资本能够覆盖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和满足信托公司流动性的要求。虽然关于计算风险资本的具体操作规定尚未正式公布,但《办法》已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类型以及风险管理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净资本是信托公司抵御风险的必要手段
信托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不同,信托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不能实行类似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信托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仍面临一定的风险,如由于受托人没有尽职管理、甚至违背信托合同而导致的操作风险以及因资产管理能力欠缺而导致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但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由此可看出,如果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不足,投资者会因信托公司的管理不当而面临风险。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加强对信托公司的净资本要求,是信托公司抵御风险的重要手段,其作用类似于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目的是提高信托公司吸收因自身管理不当而造成的风险,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从国际上看,实施净资本管理也是成熟市场国家对投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作为《办法》中最为核心的指标,净资本是指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是以净资产为起点,根据资产的流动性,对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风险控制指标。其目的是要求信托公司保持充足、易于变现的高流动性资产,抵御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中潜在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类业务风险。《办法》还建立了净资本和风险资本之间的联系。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包括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兼营业务等)存在可能导致资本损失的潜在风险。风险资本是根据各业务的规模和不同的风险系数计算加总得出,《办法》制定了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的两个比例指标:净资本/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大于100%、净资本/净资产值比大于40%,确保各项风险资本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净资本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实施净资本管理也是信托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2007年新的“两规”实施以来,信托公司资产规模快速扩张。截至2009年底,全国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总规模约2万亿元,全国信托公司净资产约为1000亿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规模与净资产之比约为20倍,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有的甚至超过100倍。与信托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对比,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风险时有发生。个别信托公司的风险对信托行业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会为来之不易的信托业的良好发展态势造成不利。因此,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必须与其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不能无限放大,通过实施净资本监管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对信托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净资本也可以有利于信托公司建立正确的业务决策和业绩考核导向,合理平衡风险和收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
实施净资本管理是提高资产管理能力的新契机
实施净资本管理也是信托公司调整业务结构、提高资产管理能力的重要契机。信托公司在经过近3年的发展,业务规模得到了高速的发展,但资产管理能力并未得到快速的提高,究其原因,信托业务规模中银信合作业务占据了近70%的份额,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更多的是起到了平台通道的作用,资产管理职能绝大部分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职能并未得到相应的提升,信托报酬率也极低,信托公司陷入了低级的价格竞争局面中。《办法》实施后,信托公司必须在有限的净资本和业务风险中寻求平衡。提高资本和调整业务风险成为了信托公司适应净资本办法的两个重要手段。
信托业务的快速扩张会引致潜在风险的增长,而作为风险缓释主要手段的资本却难以快速增长。信托公司资本增加的手段一方面依赖公司的利润留存,另一方面依赖股东增资,前者取决于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和股东分红的压力,在短期内难以奏效;后者不是一种常规手段,不会经常使用,二者在净资本的增长上作用较为有限。因此,调整信托业务的种类和结构成为了信托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进行业务转型,调整业务结构,寻找高收益主动管理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成为了信托公司适应净资本的内在动力,《办法》的实施为信托公司提高资产管理能力提供了新契机。
《办法》通过对不同的业务设定不同的风险系数,可以有效地体现监管意图,引导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重点开展那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业务,在获得较高回报率的同时,将有限的净资本配置到最具有优势的业务环节上。建立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促使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办法》的出台将推动信托公司加强风险管理,通过调整信托业务规模结构以提高净资本水平,改善风险控制指标状况,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提高对信托公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虽然与《办法》相联系的各业务风险计量系数的规定尚未正式颁布,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具体操作还有一段时间,但《办法》的颁布无疑是我国信托业监管朝精细化方向迈进的一大举措,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当前我国信托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实施业务转型提供了重要契机。信托公司应当积极适应监管要求,努力提高资产管理能力,真正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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